按照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不得擅自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计息方式、免息期计算方式等进行调整。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
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对客户亲访亲签,不得采取全程自助发卡方式。谨慎发展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客户群体,从严授信。
同时,《通知》规定发卡机构还要完善对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发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监测系统,建立持卡人主体交易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持卡人信息的风险防控。
《通知》还对信用卡广告内容提出严格的规范措施。“信用卡提现”、“信用卡贷款”、“POS消费提现”、“刷卡取现”、“办卡刷卡一条龙服务”、“代还信用卡透支款”等都被纳入违法广告内容。
由于被人窃取了银行卡信息,不少持卡人账户上的资金转眼间就被不法分子全部盗走。为加大这方面的防范力度,四部门在通知中要求,在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对同一持卡人大量办卡、频繁开户销户、短期内资金分散汇入集中转出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反洗钱报送。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发卡机构可采取临时锁定交易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通知》规定未经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发卡机构不得为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ATM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持卡人已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开通网上银行转账的,应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否则单笔转账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缴纳公共事业费及同一持卡人账户之间转账的除外。(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