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有广狭二义,狭义之票据行为,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广义之票据行为,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支票的)划线、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支票的)保付等行为。票据法上通用狭义,将其他行为称为“准票据行为”,本书从之。五种票据行为中,出票、背书为各种票据同有行为,承兑、参加承兑是汇票特有行为,保证是汇票、本票都有的行为。
票据法学上将这五种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出票,称“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的票据行为”,它是其他各种票据行为的基点。另一类是其他四种行为,通称“从票据行为”或“附属的票据行为”,它们以出票行为为前提,只能在已经签发的票据上实施。两类票据行为虽有主从之分,但各自独立发生效力。
然而,由于出票行为是创造票据的行为,出票行为有效的,票据才有效存在,其他票据才有实施基础。如果出票行为无效,票据即无效,而且这种无效是自始、当然、确定地不生效力,当事人事后追认也不能改变无效状态,在此情形下,出票后的其他附属的票据行为亦随之无效。中国《票据法》对出票、背书、承兑三种行为有其定义,对参加承兑未作规定,虽规定了票据保证制度,但未给保证定义。依《票据法》: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票据行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记载担保文字并签名的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