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要件。出票人只要依据票据法要求的形式要件签发了票据,原则上票据权利便产生了。票据法理论因此将出票据行为称之为“基本票据行为”。而民法债权的产生,则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缔约过失等等。从产生方式上看,民法债权比较复杂而且注重实质关系;票据权利比较简单且注重的形式要件。
票据权利的转让以交付票据为要件。根据一般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包括背书和简单交付。前者是指转让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受让人;后者是指转让人无需在票据上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付受让人。民法债权的转让通常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比较而言,票据权利的转让更方便。
票据权利的转让效果主要包括:(1)权利人无需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2)新权利人不承受原权利人在票据权利上的瑕疵。正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明知他们之间存在抗辩情形。(3)即使出票行为因出票人欠缺行为能力或者被他人伪造而无效,其他票据行为人依然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义务。
民法债权转让的效果则是:(1)权利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如果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2)新权利人应当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正如我国《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务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按照通常的民法理论,如果产生债权的根据不存在,受让人的债权便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