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例如:甲乙之间签定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以后,由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可以对抗持票人乙。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例如:A企业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问:甲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
分析: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如:甲乙之间签定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以后,由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甲可以对抗持票人乙。如果乙企业将支票背书给丙企业,丙企业支付对价且不知道甲乙企业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甲企业不得以自己和持票人的前手乙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丙企业。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便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