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的收款人是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银行应当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汇票的商业银行,在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应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并在汇票备注栏注明"不得跨地区转让"字样(区是指同一票据交换区)。在向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一律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移存资金,并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 xx行"(行号)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跨省、市区域内使用汇票的,如出票行不办理全国联行业务,需要通过全国联行转划的,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xx全国联行行号行"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填写的银行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银行汇票正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由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银行完成上述项目后,将银行汇票正联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