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建设施工合同需要审查诉讼主体的资格(签约主体),一般而言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包括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两类,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民事主体资格,包括发包方、承包方、勘察、设计方以及工程监理方等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2、建设施工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一旦发生纠纷就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一般而言,建设施工合同会选择法院作为争议解决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对于建设施工合同一般选择工程所在地的法院为争议解决法院,因为工程所在地是一个固定的场所,在工程所在地法院选择解决争议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比较方便。
3、建设施工合同一旦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争议纠纷时需要审核是否经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过了当事人不丧失起诉权,但会丧失胜诉权,因此需要进行审查。
4、需要审核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也会出现各种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通过审核确定其是否有效。
5、建设施工合同一般都是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因此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形就需要通过争议解决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赔偿,自然审核建设施工合同需要审核关于损害赔偿事项的约定以及该约定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6、建设施工合同都涉及到工程质量的保修与保证问题,因为工程质量不能及时发现,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慢慢发现,因此对于工程的保修以及质量保证的质保金的约定需要进行审查。
7、对于建设施工合同需要约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的情形需要能够有一个标准进行判断,然后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