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除了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固定内容外,往往还有其他说明文字,这些说明性文字是质量标准的一部分,并有可能成为危及交易目的的隐患,因为它牵涉到质量标准及性能能否实现合同目的的问题。
在某单位采购红外测温设备用于“非典’,期间检查发热病人的合同中,供方提供了合同文本并在一再要求下提供了使用说明书。虽然热成像技术专业性非常强,但产品说明书上的内容一般人还是能够看懂。通过对作为附件的产品说明书的审查,发现了如下三个问题:
(1)该产品的使用对象是矿山钢铁厂、森林防火、工业探伤等场所,根本不具备探测人体体温的设计用途。
(2)测量误差较大,为2%或2℃,远远超过医学上测量体温所允许的误差范围。
(3)所测温度仅为体表温度而非体温,测量结果易受人为因素影响,且体表温度与体温的对应关系供方无法确定。
因此,从说明中可以判断该产品仅能起到辅助性的初步分类的作用,并不能精确确定体温。由于产品性质通过说明书被确定,故采购合同中进行了大量的修正,以保护采购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经这一步骤,合同可能仅是“付款合同”,即实质上只约定了付款的金额、时间而得权益却缺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