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规定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在各地都得到了很好的执行。由于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制的相关规定以及审查哪些具体内容,因此,大部份的地区目前还未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制。随着近几年,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逐年增多,有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由于没有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标准,因此,各地的审查标准也不同。
就我省而言,目前我省还未出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只是在《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性质将合同报建设、交通、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因此,目前我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采用备案制,即收到制。如即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后,送交相关部门备案即可,相关部门也只作登记。表示收到送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不去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签订,也不去对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是否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在我公司进行的工程结算审核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签订以及签订的补充协议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现象普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范围与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不一致。有的投标人在投标时,有意将部份项目(特别是室外附属工程)不进入投标报价。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明确该部份不在承包范围内。在结算审核过程中。与施工单位就会对该部份是否属承包范围存在争议。施工单位会认为其不在承包范围内,理由是建设施工合同已经明确该部分不在承包范围内且投标报价中也未包含该部份内容。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工期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工期不一致。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一般都会将投标人的投标工期作为一个评分标准。因此,很多投标人为了中标,都会按招标文件中工期分值最高的要求来报工期,但在投标报价中,并没有考虑由于工期缩短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在中标后,将施工合同的施工工期进行调整,调整至正常施工条件下的正常施工工期。从而达到减少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当在审计工作中,出现以上问题时,就会对审计工作带来较大的被动。在出现以上问题时,一般均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签订而不预认可,有部份施工单位会认可该理由,而部份施工单位则会竖称,双方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应以合同为准。在我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案例中,也有法院以合同为准进行判决的。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是未对建设施工合同进行备案审查所致,这样,不仅增加国家投资,也增加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