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行为,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管理,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行为,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管理,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由广西审查的中央驻桂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实行属地管理。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用人单位按现行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