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一、《劳动法》;二、《工会法》、三、《集体合同规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四、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社团的,提供职工方首席代表推选产生过程的证明材料;
五、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方首席代表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首席代表不是企业、工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七、协商过程,包括讨论记录、表决结果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二、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办理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办理部门 劳动工资处
联系电话 0771-5881044 传真号码 0771-588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