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予以资助,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优先扶持。
二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转让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等。
三是在专利保护和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加大了展会中专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对于新经济形态下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明确了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网店经营者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
此外,对于骗取政府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将会被追回补助资金,撤销授予的奖励,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专利资助、专利奖励申请,并向社会公布其不良信用信息。
原《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是2005年10月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经过多方修改,更名为《安徽省专利条例》。《条例》内容涵盖了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