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也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
满足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条件是:该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需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在技术上应当是互相关联的,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业整体,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 术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作出了“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只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的规定,但对该外观设计是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
满足该外观设计是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条件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 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申请时,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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