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严格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是掌握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何为“情节严重”?目前尚无立法或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2)给专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参照这一规定来理解什么是情节严重;否则,属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不可以犯罪论处,专利权人或者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根据专利法第58条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要把假冒他人专利构成侵权与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构成侵权的情况区分开来。只有假冒他人专利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才构成本罪;而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构成侵权的情况,即使具备情节严重也不构成本罪。如果将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当作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就是对刑法“假冒他人专利”的任意扩大,就是将民事范畴的侵权行为当作了刑事范畴的犯罪行为。根据专利法第11条之规定,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要把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的情况区分开来。假冒他人专利,被假冒的专利是客观存在且在保护期以内的。根据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冒充专利则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所谓的专利其实是现实中不存在的。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冒充专利的行为包括: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