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奖(一)金牌:每年最多五件,每件颁发奖助金新台币四十五万元、奖状及奖座。
(二)银牌:每年最多十件,每件颁发奖助金新台币三十万元、奖状及奖座。
二、创作奖(一)金牌:每年最多十件,每件颁发奖助金新台币二十五万元、奖状及奖座。
(二)银牌:每年最多三十件,每件颁发奖助金新台币二十万元、奖状及奖座。
三、贡献奖(一)金牌:每年一名,每名颁发奖状及奖座。
第6条 参选发明奖或创作奖之奖助,以专利证书中所载之发明人或创作人为受领人。数人共同发明或创作,应共同受领各该项奖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7条 参选发明奖者,以其发明在报名截止日前四年内,取得我国之发明专利权为限。
参选创作奖者,以其创作在报名截止日前四年内,取得我国之新型专利权或新式样专利权为限。
参选贡献奖之发明或创作,如因而获贡献奖者,该发明或创作不得再行参选贡献奖。
第8条 参选发明奖或创作奖者,应由发明人或创作人填具报名表,并检附参选发明、新型或新式样之专利说明书、图式或图说、专利证书及参选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参选者检送之文件及资料不合规定者,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不予受理。
第9条 参选贡献奖者,应填具报名表,叙明在报名截止日前四年内取得我国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专利权数量、专利权之产品价值及实施状况、鼓励员工从事发明创作之措施及其它具体事迹,并检具相关可资证明文件。
第10条 专利专责机关办理国家发明创作奖之作业应公正、公开,不受任何组织或第三人之干涉。
第11条 为办理本办法评选有关事项,专利专责机关得设国家发明创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置评选委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七人;其主任评选委员,由专利专责机关指派一人兼任之;其余评选委员,由专利专责机关遴聘有关机关代表、专家、学者担任。
评选委员为无给职;评选期间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出席费、交通费。
评选委员会得依报名参选之标的类别,分设评选小组办理。
第12条 评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评选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评选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评选委员指定或评选委员互选一人为主席。
第13条 评选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评选委员出席,始得开会,并经出席评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决议。
第14条 评选委员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经专利专责机关核定后,以专利专责机关名义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