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无非存在两种结果,要么没有检索到影响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要么由于对比文件的影响,该专利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显然,这正反两种结果将对专利权人和侵权被告人产生相反的影响,那么该如何正确对待检索结果呢?
对于专利权人来讲,检索报告如果显示“没有检索到影响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无疑是非常积极的信息,它将提高专利权人胜诉的可能性。但是,专利权人千万不要因为获得这样一个正面的检索报告就以为万事大吉。因为,实用新型专利不仅应当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还需要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文件的范围等等。况且,“没有检索到影响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并不等于“该实用新型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专利权人是否起诉还需要多方权衡。
如果检索报告认为对比文件破坏了该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专利权人该如何应对呢?如果是在专利申请阶段,申请人还有辩驳陈述的机会,更有复审程序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法律却没有直接给专利权人提供一条维权之路。用它吧,显然不可能胜诉;不用它吧,又没有办法推翻它,似乎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但是,只要我们变通一下,也许就会柳暗花明。专利权人不妨让他人以审查员否定专利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如果无效失败,则相当于推翻了检索报告的结论;如果无效成功,专利权人就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救济了。
对于侵权被告人而言,面对的往往是“没有检索到影响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检索报告,否则专利权人不会起诉。但是,侵权被告人不应被这样的检索报告吓倒?仍然可以以其他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甚至以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当然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审查员没有检索到相关对比文件,则很有可能不存在出版物公开破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形,因为专利局拥有内容丰富的文献库和精通检索技巧的审查员。尽管如此,专利局也有薄弱的地方,那就是在收集使用公开信息方面鞭长莫及。而侵权被告人在这方面正好可以有所作为,通过收集使用公开方面的信息,特别是专利权人自己破坏专利新颖性的行为,同样可以否定涉案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出台可谓众望所归,它不但有利于专利权人掌握其专利的实际状况、避免盲目起诉,还可以为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提供有用的背景资料,有助于法官和纠纷处理人员正确判案或者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但是,由于在制定该制度时没有充分顾及到专利权人的权益维护,导致专利权人在拿到负面的检索报告时束手无策。本文虽尝试性地提出了一种解决办法,但作者希望有更多的同行关注这一问题,寻求现行法律制度下更好的解决方案。同时,建议在下一次修改专利法时,比照发明的实质审查制度,要求报告检索人员在作出负面结论之前应当告之专利权人,并赋予专利权人陈述意见、请求复审乃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