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检索的部门在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的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后的检索报告及时送交请求人,代替原先作出的检索报告。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3《审查指南》(2001年10月1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部分第七章13.3和13.4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结果应当记载和反映在其检索报告中。检索报告包括反映对比文件与各权利要求相关程度的表格和关于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规定的简要说明这两部分内容。
检索报告在简要说明中应当针对所有检索过的权利要求逐一进行评述。对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对其引用不同的权利要求时的技术方案分别进行评述;对于具有并列选择方案的权利要求,应当对各选择方案进行评述。
对于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权利要求,应当给出未检索出破坏该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明确结论;对于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或创造性规定的权利要求,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对比文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