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共同的要求都是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区别仅在于创造性的认定标准不同,发明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字面上看,差别就在于发明的特点要突出,进步要显著,而实用新型只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可以了,不需要突出也不需要显著。也就是说在创造性的要求上实用新型低于发明。
那么如何体现两种专利对创造性要求的区别呢?主要在于审查的严格程度。在申请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进行实质审查,需要检索大量对比文件来评价发明中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过程中也可以结合多篇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来评价发明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而对于实用新型的审查要宽松一些,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在发生无效请求时才检索现有技术评价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