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早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律规定是在1842年通过的,该法律也使得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了“新型首创的产品外观设计”,对鼓励装饰技术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方面,外观设计可以是装饰性的包装、构造,也可以两者兼而有之。根据《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第一百七十一条其允许“任何新型首创的产品的装饰性设计”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另外,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针对产品,而不仅仅是图像。而图像可以是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但必须依附于产品。仅仅是电子显示屏上的图像不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显示器连同投射出的同样的图像就可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就是说,必须是与设计相关的三维物体方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美国专利法还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独立物件的外观设计。如用虚线注明“未主张”的部分,则物品的这些部分可获得专利保护。这也成为了美国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
另外,美国法律还规定具有若干用途,并可形成“不得仅就图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字体可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根据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两国虽然在立法上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有较大差别,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要求是相似的。然而,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要明显比我国广泛,例如美国允许部分外观设计,而我国法律却不允许。甚至可以授予“喷泉流水”以外观设计专利。我国规定“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而美国则授予字体以外观设计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