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的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
专利法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实际上,某些情况下,从图片和照片中并不能清楚明确地认定所申请外观设计的内容,需要通过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对图片或照片进行说明。而且,专利法第中的“不相同”,是指不仅产品外观设计本身不相同,而且采用外观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即不属于相同产品,外观设计是以能够适于工业应用的产品为载体的。
由于产品名称“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确定了应用外观设计的具体产品,也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主题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争议处理中,对于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性判断中在考虑产品种类时,主要是以产品名称所指定产品的用途为判断标准的,产品名称对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主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汽车即使与玩具汽车的设计再类似,在外观设计确权和侵权判断中也不会认为玩具汽车的外观设计可以构成与汽车的外观设计类似,因为其产品名称所指向的保护的对象发生了较大变化,分属于不同的类别,消费者不会将二者混淆误认,因此这两种产品并不是相同、相近似的产品。
鉴于产品名称在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的重要地位,本次审查指南对产品名称的使用进行了更加详尽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