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名时,应当注明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中文简化字应按1964年3月7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及文化部、教育部的《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使用。
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4号或5号宋体或仿宋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采用复印件。申请文件不允许涂改。如确有必要增删更改时,应当在提出申请以后,通过补正手续办理。对申请文件的文字补正和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线条应当均清晰,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