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国优先权有什么作用? 答: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3)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即便没有上述需要,申请人也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一年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一种说法认为,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达到补充和完善首次申请的目的。对此应该避免产生混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实际申请日为准。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
问: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是什么? 答:(1)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2)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这是因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应当是第一次申请,而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申请则不符合这一要求。 (3)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4)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为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分出来的申请,因此,已经要求过母案的优先权了,不属于第一次申请,所以,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5)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但是,应当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问:本国优先权能否转让? 答: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转让。但是,只能连同专利申请权一并转让。
问:怎样要求优先权? (1)无论要求本国优先权还是外国优先权,申请人都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所谓“书面声明”,是指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所设的“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一栏内填写有关项目。声明中写明首次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以及受理国家,否则视为未提出声明。提出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的,其后果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的第二个手续是,应当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外国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副本可以要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直接放入在后申请的文档中。
问:优先权要求费什么时候交? 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纳该费用。
问:什么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答: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般来说,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这就是所谓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一件专利包含两项以上的发明? 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一件专利可以包含两个以上的发明创造,并被视为符合单一性要求。按照单一性原则的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例如,锁与钥匙,插座与插头,药品与其制造方法,编码与解码方法以及应用该方法的播放设备。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例如,茶壶与茶杯、桌布与餐巾等。
问:何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答:所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并共同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体现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那些技术特征。
问:对不符合单一性的申请,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不符合单一性的缺陷,可以通过修改和分案来克服,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提交日不符合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则不能被允许,除非是为了克服审查员所指出的单一性缺陷。
问:分案申请应当满足那些要求? 答:(1)请求书中应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 (2)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做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3)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4)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5)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件的副本。
问:分案申请的内容有哪些规定? 答: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此处“公开的范围”,应当理解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述“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问:分案申请的法定期限是多少? 答: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将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
问:分案申请的费用什么时候交?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将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