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权日必须是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请的日期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2)优先权只适用于第一次提出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内容。
(3)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才有权要求优先权。同一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
(4)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
我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和先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同一人”包括申请人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
(2)本国优先权的规定仅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3)同外国优先权一样,本国优先权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也可以要求部分优先权。
(4)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提出时,在先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5)在要求多项本国优先权时,平行将几项合于一案要求本国优先权可以;垂直互为基础要求国内优先权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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