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三)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
(四)专利局已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如果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五)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
(一)提出分案申请的,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过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二)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与申请日。在提出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三)对于已提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五)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申请人,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
(六)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