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了第2162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3年6月12日、名称为“低顶盖无机房型电梯构造”的03826607.5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奥蒂斯电梯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由,于2009年3月13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所引用的主要对比文件:公开日期为2002年6月11日的JP2002-167137A(对比文件1);公开日期为2002年2月27日的CN1337916A(对比文件2);公开日期为2002年12月3日的US6488124B1(对比文件4)。
“1.一种包括可在竖井内移动的电梯轿厢的电梯系统,其包括:
安装用于在所述竖井内移动并具有转向滑轮的电梯轿厢;
一对相对的用于引导电梯轿厢的导轨,所述机器安装在相对的导轨上,以及所述机器具有驱动滑轮,所述驱动滑轮和所述转向滑轮都具有平行的转动轴,连接件经过所述转向滑轮和所述驱动滑轮以在所述竖井内驱动所述配重和所述轿厢,所述机器安装在所述竖井内,并处于所述轿厢和形成所述竖井的墙之间的空间内,以便所述机器不直接位于所述轿厢上方,所述轿厢可在所述竖井内移动,使得当处于垂直最高位置时,所述轿厢与所述机器至少部分地水平对齐,且所述电梯轿厢的上表面具有在所述机器垂直上方的行程的垂直最高点。”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一对相对的用于引导轿厢的导轨,所述机器安装在相对的导轨上。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结合对比文件1和4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09年6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台板连接所述相对的导轨,所述机器安装在所述台板上,且所述连接件的两个端部终止于所述台板”。
原审查部门对此做出前置审查意见,坚持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两个技术特征已经分别被对比文件4和2公开,因此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经合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2162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宣布撤销原驳回决定。该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目前已经生效,且本申请最终获得了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