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复审;可以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专利复审请求审查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其工作流程图如下: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重新认定的一种专利确权程序。其具体流程如下:
诉讼案件程序
复审请求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中的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或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各方当事人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对于不服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者,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一审败诉未提起上诉或二审败诉的案件,应执行生效判决,另组合议组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