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专利复审;
(二)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专利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
(三)专利复审的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专利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专利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专利复审决定,并通知专利复审请求人。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专利复审后,认为专利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专利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专利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决定。
(五)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专利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六)专利复审的撤回和终止,专利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专利复审请求。专利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专利复审请求的,专利复审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