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新增“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 。
(1)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不包括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
(4)专利法第五条所称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法律,不包括其他机构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5)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拒绝授予专利权。
(6)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二)不授权专利权的申请: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即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不授权专利权的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1、科学发现;(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不是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算法、数学计算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等;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算法、数学计算规则、程序本身等; 均属于不授权的情况。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
诊断方法:
(1)有生命:以离体样品为对象,但以获得同一主体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2)直接目的:没有包括明确的诊断结果,但根据本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现有技术的医学知识可以判断是诊断结果的;
(1)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病理解剖方法;
(2)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对象,但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和/或处理信息的方法;
(3)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的方法,获取中间结果的信息,不是以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1)外科手术方法,是指使用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外科手术方法分为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和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不符合第25条第一款第3条的规定;非治疗目——不符合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4、动物和植物品种;
(1)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保护,植物品种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主要是非生物学方法(人的技术介入程度) ── 可保护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原子核变换方法--直接变换方法--不保护,例如,原子核裂变、聚变
(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保护,例如,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它核反应装置生产的各种同位素、化合物
(3)与实现核变换有间接关系的方法--保护,例如:粒子加速方法
(四)、《专利法》第25条新增: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权专利权的申请。
二、不具备实用性的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22.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原则:
审查原则一: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审查指南第二
审查原则二: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只要理论上能够确认可实施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
审查基准:“能够制造或使用”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节)
不具备实用性的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无再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