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①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②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起点,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③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法定期限的起点。
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者专利代办处的,经当场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其提交日确定为申请日。
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寄出和收到邮戳都不清楚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2)申请日的更改 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 ①由于邮戳不清,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邮局证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改正。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 ②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确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
(3)申请号的给予 申请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每一件被受理的专利申请的代码,它与专利申请一一对应。所以申请号是申请人申请之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各种手续时,指明该申请的最有效手段。
在2003年10月1日前,我国的专利申请号由9位数字(包括字符)组成。它分为四段:例如:97101765.4,第一段为前两位,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份,如“97”表示1997年提出的申请;第二段由第三位数字组成,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1”表示发明(“2”表示实用新型,"3"表示外观设计, “8”表示PCT国际申请进人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9”表示PCT国际申请进人国家阶段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PCT国际申请没有外观设计申请);第三段由第四到第八位数字组成,表示当年该类申请的序号数,如"01765”表示当年1765件申请;第四段由小圆点后的第九位的一位数字或符号组成,是计算机校验位,它可以是0-9的任一数字,和字符X共11种符号,如上例中的“4”。
从2003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92号公告规定,开始使用13位(包含校验位)的申
请号,前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年代,第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种类;第6~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流水号,第1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校验位,在第12位和第3位阿拉伯数字之间有实心圆点作为分融符。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将确定的申请日,给予的申请号记录在受理通知书上,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