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只是给出了保护期限的下限。对于发明专利来说,世界各国规定的保护期限少有超过20年的;但是对于外观设计来说,许多国家规定的保护期限比10年更长。例如,荷兰、瑞士、奥地利、丹麦、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最长可以为15年;德国、西班牙规定最长可以为20年;英国、葡萄牙、土耳其规定最长可以为25年;法国规定最长可以为50年。这与外观设计的性质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产品外观,具有“艺术”的属性,与著作权意义下的作品比较相似,不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科学技术那样,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有尽快推广利用的必要,因此可以允许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受较长时间的保护。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一种样式的产品占有市场的时间一般不太长,规定10年的保护期限可以满足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需要。
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只有少数国家(如美国)的专利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计算。在TRIPS协议生效后,各国为满足协议的要求,均将专利权期限规定为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自申请日起计算”只是表明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它丝毫不表明专利权的效力从申请日就开始了。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三种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申请到公告授予专利权之间的期间内可以获得“临时保护”。但是,临时保护与真正的专利权保护相比还是不同的。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中提到的“申请日”是指专利申请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而非优先权日,这是各国的惯例。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计算。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取消了此款,但是这一修改并没有改变以实际申请日作为专利权期限起点的实际作法。
根据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专利法决定中过渡条款的规定,专利权期限的延长只适用于根据1993 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仍然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仍然为5年(可续展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