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二)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四)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五)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八)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九)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