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
可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便于公示,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它证据。
可见,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在侵权诉讼中直接作为有效的权利证明,便于被许可人迅速地对侵权行为作出应对。当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也为侵权赔偿提供有力的证据。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对于规范专利交易、保护专利实施许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对于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而言,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排他)实施许可协议、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协议之外,将专利又许可给其他第三人,则进行许可备案的被许可人可以对抗未进行许可备案的第三人,而在先未备案的被许可人无法对抗在后已备案的被许可人。
可见,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能够维持正常的专利交易,有效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