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检索到与己方申报项目相冲突的他人有效专利,迫在眉睫的工作是将自己的技术与他人的专利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评估是否涉及侵权。这是一项极其关键又极其复杂的工作。因为,是否存在潜在侵权可能性的判定,最终能够做出决定性的结论的人,不是专利代理人、不是律师、不是药监局,也不是专利管理机关,最终盖棺定论的是法官,而且诉讼程序还有一审、二审,甚至于再审。除本案审理法官外,其他所有人的意见都是“咨询服务”。
如果有涉案专利缺乏“三性”的证据,可以提出无效请求;如果是一专利申请,可以向国知局提意见陈述,使该专利申请在授权时缩小权利要求,使自己跳出其保护的范围,亦可尽量避开冲突的部分。但是,这种避开应咨询专家,不能自以为是,因为“等同替代”也属侵权。
如果己方项目是在涉案专利基础上作出的创造发明,哪怕己方也申请了专利、获得了专利,擅自实施,也许还会侵权。但是,自己有专利在手,远比赤手空拳强,可以利用其与基础专利专利权人进行交叉许可。
如果己方项目完全是利用现有技术(涉案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公知技术),或者就是仿制现有技术进行的,应该注意最大限度地收集证据。这样,即使在侵权诉讼中,亦可用现有技术抗辩。
当然,尽早终止可能潜在侵权的项目也是一种策略。项目半途而废,损失当然有,但比陷入漫长的侵权诉讼最后被判侵权赔偿要好得多。何况,如果该项目是通过技术转让花高价买来的,转让方应该承担相当一部分损失。如果转让合同订得好,受让方因此而受的损失将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