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我国专利侵权立法由民事基本法的一般条款和专利法的特别条款构成,故此,构建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应当着眼于其特别条款性质,但凡适用民事基本法的一般条款即足以实现对专利权之有效保护者,自无必要在特别法中加以重述,以浪费立法资源,相反,适用民事基本法一般法条不能有效规束某些专利侵权行为或者完全适用的情况下有违专利法之基本精神、可能造成各方利益失衡者,则应当在专利法中加以明确规定,优先适用该立法。而由于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已经就侵权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并在共同侵权立法中包含了一般间接侵权行为类型,因此,在未来立法选择上,专利法中不应启用“专利间接侵权”这一专门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