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此规定,如果你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一审专利案件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那么就要向该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截至2001年7月1日止,目前全国共有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具体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下列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大连、烟台、温州、佛山、青岛。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及时立案,并进行查处。这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可以说是一种行政的裁决,这是利手行政的力量履行对专利权保护的责任。当行政裁决的结果有可能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时,专利权人可以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也就是终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