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遵守的诉讼义务。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原、被告发送《当事人须知》,向当事人公布合议庭的法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依照民事诉讼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2、庭前交换证据。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实行了开庭前交换证据,使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诉讼请求的依据,对专业技术性强的证据事先有所了解。开庭审理时,集中对上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质证。对有些技术问题、技术鉴学科教育理论定结论需要听证的可以在开庭前召开听证会,以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权,首先由原告负责提供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有关证据。但是,如果原告控告被告侵犯的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即方法发明专利,那么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控侵权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据。
3、实行合议制度。专利诉讼涉及各个学科的专业技术,审理难度大。中国法院对专利案件一律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即由若干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允许一名法官独任审判。合议庭组成法官都要审阅案卷、开庭审理与合议,共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
4、实行公开审理。对专利纠纷案件无论第一审、第二审,一律实行公开审判(注21),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客观报道。这样做,可以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也可以对社会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5、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效,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规定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一些持续进行的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权被侵害起二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权利人的专利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对于这种连续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从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二年的,中国法官一般仍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对侵权损失赔偿额应自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超过二年的侵权损失不予保护。
6、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中国法院在审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一旦出现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时,一般中止正在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权人的专利有效性作出决定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但被控侵权人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应当在被告答辩期内提出,如果超过答辩期,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对于发明专利,由于中国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制度,故如果被控侵权人就某一发明专利提出宣告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