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第2项规定办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四、人民法院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抄送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法院确认的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