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三种。现行专利法虽不要求必须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但为了明晰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是应当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但没有书面合同,并不导致合同的无效。
1.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起诉时。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有实施专利的独占权,除非另有约定,包括权利人在内的他人,无权实施该专利。任何人未经被许可人允许实施专利的行为,都直接侵害了其合法利益,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均有独立的诉权。审查时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独占实施许可的范围,包括许可的期限、地域和方式,看被许可人是否超范围主张权利。超越许可范围,被许可人没有诉权。第二,实践中会出现并非独占实施许可,但因权利人怠于起诉或为免于诉累而证明该许可系独占实施许可且无书面许可合同的情况。此时被告应调查许可直相,以证明并非独占实施许可,从而证明原告没有诉权。第三,专利权是否已终止或被宣布无效。按照《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此,专利权终止(含有效期限届满)或被宣布无效后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无效,被许可人当然无诉权;如果许可合同订立于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布无效前,在实施许可期间终止或被宣布无效的,被许可人对他人于许可前和终止或无效后实施专利权的行为不享有诉权。第四,被许可实施的专利是否从属专利。从属专利是指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落入另一项有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两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均无自由实施从属专利的权利。因此,如果被许可实施的是从属专利,而且许可人只是其中一项专利的专利权人时,该许可合同无效,被许可人不能就第三人的实施行为主张权利。
2.排他许可被许可人起诉时。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被许可范围内享有禁止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当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实施权,被许可人可与权利人提起共同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单独提起诉讼。第一,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诉讼的,要核实权利人诉讼的真实性。实践中因为权利人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自己不愿起诉的情况非常普通,而此时有些被许可人则会因为被告一般不太在意原告身份的真伪,而私刻权利人印章或假冒权利人身份起诉的情况常会发生。第二,被许可人单独诉讼的,需审查权利人不起诉的原因。是权利人明示放弃起诉,还是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而权利人不起诉,还是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已知道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而权利人不起诉。对明示放弃的,要向权利人核实真伪;对有证据证明不起诉的,要审查该证据的证明程度,能否证明确已告知或确已知道。第三,也要注意审查专利权是否已终止或被宣布无效。
3.普通许可被许可人起诉时。普通实施许可因为无权限制权利人和权利人许可的其他人实施专利,法律没有赋予被许可人对他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诉权。但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许可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利害关系人。这种授权,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生后的专项授权,也可以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第一,当事人对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普通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的诉权,只能通过权利人授权获得。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被许可人和权利人提起共同诉讼。有时权利人既不愿太多介入诉讼,又希望能从诉讼中得到赔偿,可能会授权被许可人提起共同诉讼。这种授权并不违反法律关于授权和诉权的规定。二是被许可人根据授权以自己名义或者作为代理人起诉。根据权利人授权单独提起诉讼,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授权被许可人以被许可人名义起诉;另一种是授权被许可人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起诉,此时法院允许被许可人在诉状上签章代表权利人。 第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根据强制许可决定而取得的专利实施权为普通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的诉权,只能通过权利人授权获得。第三,有些许可合同,表面上是普通许可,但内容却是排他许可甚至是独占许可,被许可人的诉权应当根据合同内容确定。
结语。不同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时,其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对其诉权的审查也因此不同。首先应分清原告享有的专利权类型,然后依据该权利类型审查诉权有无瑕疵。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鼓励当事人自愿协商,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审查原告诉权时,要特别注意对专利权的实施或者诉权行使有无约定,有约定的,要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