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认为行政机关逾期不作为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期限是一致的。
利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该期限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期限短得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由此可知,对于行政诉讼来说,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复议决定或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部门逾期不作为的,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的,其提出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相应决定或通知之日起或自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而对其余的专利行政诉讼,其提出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相应决定或通知之日起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