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国自1985年颁布实施《专利法》后的第三次修订。参与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的李顺德向本报记者强调,过去的两次专利法修改较多的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专利法,而本次结合中国国情,目的在于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使专利法更符合中国的现实。
李是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部长、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秘书长袁德都也向记者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推荐阅读 [独家策划] 和讯曝中报:万科净利20.6亿元增23.6% 全国性银行信贷额增5%沪市成交跌破400亿元 创地量水平 上半年债券融资首次超股票融资额 攀钢系澄清:资产重组方案未调整 深圳一业主因断供房贷被告上法庭 [改革30年]10大企业家王石 [简史]铁腕分税 [组图]流行1993 综合来说,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主要亮点在于提高了授予专利权的标准;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同时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以达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并充分行使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
按照本报记者获得的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2月份的修订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意见稿),对于直接决定是不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新颖性的定义中,对“现有技术”的表述为,“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通过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而在现有的《专利法》中的表述是,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这一表述的变化,意味着我国对新颖性的判断由此前的“混合标准”变为了“绝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魏衍亮博士告诉本报记者。“这一直是中外企业争论的焦点所在,本次修改事实上是我国在西方企业强烈要求下做出了一定的妥协。”对此,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部部长葛强对本报记者表示,很多国际企业对此条的规定表示了欢迎。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资格从事涉外知识产权代理的公司,客户群中包括了大量的跨国公司。
葛强的解释是,目前,我国企业的在研发和研发新技术的能力方面明显是处于劣势地位的,而在之前的规定下,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国内的一家企业在国际展览上,如果看到一些新的产品,回来就可以进行仿制并在国内申请专利,而在采取了“绝对标准”后,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发生了。
李顺德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样的标准提高是针对包括中国企业和跨国企业的所有的企业的,而且,这样的标准的采用在发达国家是非常普遍的,在发展中国家也是大势所趋。
与围绕授予专利权的标准之争类似,如何防止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滥用,也成为了本次修订的一个争论热点。在此过程中,对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国情的考虑成为学界的普遍呼声。
修订意见稿第49条中明确规定了两个可以给予强制许可的普遍性条件,增加了“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规定。
此外,在修订意见稿中新增加的条款是:“治疗流行病或者传染病的药品在中国被授予专利权,不具有制造该药品的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发展中国家或者最不发达国家希望从中国进口该药品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制造该药品并将其出口到前述国家的强制许可”。
这体现了我国对目前在国际上具有普遍共识的国际强制许可趋势的靠拢。特别是向2001年11月,WTO在多哈发表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的靠拢。
为了适应这些国际动态,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11月29日以局长令公布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并宣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2007年10月28日批准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以平衡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