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中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人应是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
四、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
五、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六、本表中所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邮政编码、地址、申请人、发明创造名称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七、本表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所述内容的,在方格内作标记。
八、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在提出申请时曾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而请求检索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有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本人办理的,应当声明本人仅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