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从去年7月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之后,截至目前,第三稿已经基本完成。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日前表示,第三稿草案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斌解释,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馈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近日,华辰拍卖总经理甘学军发了这样一条情绪相当强烈的微博:“听说版权局拟在著作权法修订案中提出:通过拍卖转让美术作品,需要给作者或其继承人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荒唐之极!第一,不厚道!对收藏者是恩将仇报!第二,不公平!咋就只提拍卖呢?第三,不明智!殊不知交易利益和热情被遏制了,艺术家的利益和热情也会被遏制!”
刘尚勇接着在微博评论中继续阐述了对此事的看法:首先,在市场中转让的是物权,不是著作权。保护版权也不能侵害物权。追索版权却不可追索物权。否则谁还敢当物主?著作权当然归著作者,署名权、出版权、版税权都不随物权转移,但物权一旦交割不能反复追续,否则房产商看二手、三手卖了高价也要追续收益,富者更富,一劳永逸。绝对不是社会鼓励的分配方向。此外,拥有艺术品也不能随便更改署名等艺术家权利,收藏家往往也是艺术品的保护者。他不是艺术家权利的剥夺者。
在评论中,他还提到很重要的一点:“初始完税是个要点,画家初始转让作品后应依法纳税,否则他追续的也是一个非法权利。”
在微博上,艺术权业内人士对这个追续权的各种吐槽和怨念也比比皆是,网友马德光微博称:赚了钱分成,赔了谁管你,霸王条约。此版权法出台后对近现代及当代是重击,不利于艺术品市场及拍卖业发展,不利于国家文化复兴和文化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