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我们能用好它,它会发出非常好的威慑力;而如果我们用不好,它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既可能殃及无辜人的人身自由,也可能危及合法经营企业的生存。”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指出。
据李顺德介绍,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只有假冒商标、盗版、侵害商业秘密和假冒专利会涉及刑事责任。而在知识产权维权的实践中,出现过一些企业将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假冒专利行为,动用刑事“利剑”,将竞争对手“一剑封喉”的实际案例。
“本来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的犯罪是很严肃的事情,现在却被个别企业当成一种竞争手段,用来打击竞争对手,而且往往是在滥用刑事救济手段。”李顺德强调,在实际中就出现过多起这种案例,企业以窃取商业秘密报案抓人,在“先刑后民”判决构成犯罪之后,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被认定涉案内容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或者虽然构成商业秘密但是不能认定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前面的刑事判决作为错案被推翻,还要进行国家赔偿,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也认为,正常企业间知识产权竞争和民事纠纷,如果都用刑事手段解决,会导致公权力被滥用,甚至扼杀产业的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维权,一定要把刑事救济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不能随便‘动之以刑’。”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田文昌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