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我院审理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至少10件涉及竞价排名;单纯涉及竞价排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3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刘义军向记者介绍。
大连华工公司与善佳公司属于同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大连华工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栏中键入“大连华工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V”标志下显示的“身份认证”,其搜索结果显示为推广链接。点击上述搜索结果显示的第一项,进入的是善佳公司网页。
刘义军告诉记者,我国互联网经济的核心盈利模式,仍是最大程度获取用户资源、提高访问量以及广告点击率,使得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案件日趋复杂化。
福州友宝电子是一家经营电子产品研发、自动化控制工程、通信工程设计等的公司。2014年6月20日,福州友宝电子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栏中输入“福州友宝电子科技”,排在第一项的结果标题为“福州友宝电子科技——免费自动售货机、全国免费安装4001-528-528”。点击上述搜索结果,却进入另外一家“友宝”公司经营的网站“友宝——中国自动售货机第一品牌”。
事实是,一家名为友宝科斯公司在某网站进行网络推广时,使用了“福州友宝电子科技”作为关键词。
福州友宝电子公司认为“福州友宝电子科技”是该公司的简称,遂将友宝科斯公司告上法庭。
友宝科斯公司称,该公司推广账户委托第三方上海新网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与关键词投放。由于该公司名称中使用了“友宝”字号,其在福建的分公司北京友宝科斯科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关联公司福州友宝科斯科贸有限公司亦均使用“友宝”字号,且该公司与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电子产品销售,使得新网迈公司误认为友宝电子公司系其关联公司,从而误将“福州友宝电子科技”作为关键词推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福建友宝电子公司主张权利的“福州友宝电子科技”系构成其企业名称的前三部分,结合福建友宝电子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以及该公司获得的相关奖项,可以认定福建友宝电子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在福州友宝公司市场经营活动范围内提及“福州友宝电子科技”,均会将之与友宝电子公司相联系,故该简称能够发挥商号的作用,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其他相关事实最终认定,友宝科斯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