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仅占国内企业的10%。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乃至于规模以上企业,审查程序简单、授权快、成本低、创造性标准相对低的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强吸引力。实用新型有利于企业打消专利申请的神秘感,提高企业与个人的参与度,为发展中的国内企业提供了一种门槛相对低的保护其技术改良和自主创新的途径。例如,我们熟知的国内消费电子产品领头企业——“爱国者”品牌的拥有者华旗资讯就是利用1997年第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开启了公司的专利创新之路。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这些拥有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中,不乏有利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其自主创新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或打破外资企业行业垄断的成功者。显著的例子有中国民营企业浙江正泰集团诉全球500强企业法国施耐德公司侵权其专利权,并获得1.57亿人民币的赔偿。其他的例子也屡见不鲜:汕头华兴冶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其核心技术之一的实用新型专利“铜板复合孔型冷却壁” 打破了长久以来由欧洲公司在我国市场高炉铜冷却壁业务的优势地位,并在该欧洲公司针对其专利的无效宣告诉讼中获得胜诉,2008及2009年,华兴公司该专利产品年利税总额均超过亿元 。
目前,中国还处在需要大力发展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阶段,国内众多的中小企业也必将成长壮大,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无疑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也将继续为超过国内80%的规模以下国内企业提供自主创新的保护平台。实用新型专利也有利于企业进行合理的专利布局,企业可在将核心技术申请发明专利的同时,利用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构成专利保护池。此外,对于引进的外资技术,企业可将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并将其改良成果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利于企业采用积极进攻和有效防御等专利策略,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通过专利产生经济效益。
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提升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及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保护自主创新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社会各界也指出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普遍的观点认为实用新型专利不经检索即授权导致出现低质量的实用新型专利和重复授权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改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质量和权利稳定性。2009年10月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修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增加了评价的内容; 2010年2月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增加了对明显不符合新颖性的审查规定,从而为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实用新型的审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了非正常申请组,对那些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已有申请重复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筛查和处理。各级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也建立了信息检索系统,供企业在技术研发和专利申请前进行有效检索。这些措施都将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质量及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