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达称,该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已根据破产法第11章,向美国一家破产法院申请业务重组。美国以外的子公司不包括在申请范围内。柯达表示,此举将加强其美国及海外资产的流动性,将非战略知识产权商业化,妥善解决遗留负债问题,专注于最有价值的业务。
柯达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CEO)彭安东(Antonio M. Perez)表示,“董事会和整个高级管理团队一致认为,这对柯达的将来而言,是必要且正确的一步。”
柯达表示,已获得花旗集团提供的9.5亿美元18个月期信贷支持。这家曾经的胶卷行业领军企业,曾试图重组为一家相机等消费产品的厂商。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柯达公司打算任命一位首席重组官,以便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帮助公司获得足够的资金来保持正常运作。
柯达,公司全称为伊士曼柯达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影像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生产和供应商,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市,是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业务遍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员工约8万人。柯达因战略问题错失了许多良机,于2011年10月传出提交破产保护申请的消息,造成股价暴跌;2012年1月,柯达公司因股价低迷面临摘牌退市的危机。
美国《破产法》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十一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如果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一般来讲,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往往所剩无几。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