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现将《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安排》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2004年3月8日至13日,中央政府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组成联合小组前往香港、澳门,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就允许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2004年10月举行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事宜进行了磋商。3月29日,香港特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和知识产权署的代表访问北京,就上述事宜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再次进行了磋商。在上述磋商的基础上,参照中央政府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参加考试的条件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举行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香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二)具有内地、香港、澳门高等院校理工科毕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高等院校理工科毕业的学历;(三)年满十八周岁;(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二条报名地点、时间和所需提交的文件(一)香港居民申请参加内地举行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应当向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报名;澳门居民参加内地举行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报名。(二)报名时间为2004年4月30日至6月30日。(三)报名时应当提交:(1)经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的报名者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各一式三份以及公证书原件;(2)凡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不是以中文书写的,应当各附具中文译文一式三份,中文译文由报名者自行预备,无需公证;(3)报考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4)按照要求填写的报名表一份,另加报名表复印件二份。
第三条报名者参加考试资格的认定(一)香港、澳门特区办理报名手续的机构就报名者是否提交了第二条(三)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进行初步核对,但不对报名者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报名者是否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参加考试的条件进行审核。(二)报名时间截止后,香港、澳门特区办理报名手续的机构在7月10日之前将报名者按照第二条(三)规定提交的公证书原件、证明文件两份、中文译文两份和两张照片转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名者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报名者是否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参加考试的条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8月30日之前通过香港、澳门特区办理报名手续的机构,将审核结论发给相应报名者。
第四条考试地点、考试指南、考试培训和其他事项(一)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获准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当在2004年10月15日前往深圳考点报到,缴纳30元人民币的报名费,领取准考证,于10月16至17日在深圳考点参加考试。(二)报名者可以购买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的《2004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三)是否需要为报名者组办考试培训,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商确定。(四)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澳门特区的考生可以采用繁体汉字作答。(五)阅卷工作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其政府网站(www.sipo.gov.cn)上公布所有考生的考试成绩,各考生可以通过输入其准考证号码查询其考试成绩。(六)考试合格分数线确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其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香港、澳门考生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香港、澳门特区办理报名手续的机构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发给相应考生。
第五条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的执业问题(一)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或者在内地在香港、澳门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实习满一年的,可以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二)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香港、澳门居民获准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加入成为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三)关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咨询事宜(一)关于内地举行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和信息,可以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政府网站。(二)对本安排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向香港、澳门办理报名手续的机构咨询,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咨询,邮件收件地址为wangyun@sipo.gov.cn。(三)对香港、澳门居民提出的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单个作出回答,也可以针对较为普遍的问题在其政府网站上统一作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