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工作,加强对强县工程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推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国知发管字〔2008〕120号)和《关于确定首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县(市、区)名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67号)精神,现就近期强县工程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明确工作分工和组织方式,共同推进强县工程的实施,决定建立专门工作联系机制。各省知识产权局(包括各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下同)确定一名处长作为强县工程工作责任人,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工作联系人。强县工程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确定一名局领导作为强县工程工作责任人,一名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为该县(市、区)知识产权辅导员。
请各省局于5月4日前将本局责任人、联系人及本省强县工程县(市、区)的责任人、辅导员信息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强县工程各项工作的开展将以省局责任人、联系人及强县工程县(市、区)的责任人、辅导员为主要依托进行组织联系。这些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化,请及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