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各地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根据2010年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工作会议的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和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分别从自身定位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请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意见发至gzj2005@126.com,邮件标题中需注明单位。
三、根据各地反馈意见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1年4月份,组织部分单位召开《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管理办法》专题座谈会。
附件:《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电 话:010—62083379/6208344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加强各地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在促进专利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认定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加强对本区域内专利展示交易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专利交易市场环境。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专利技术供需各方,尤其是为广大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及中小投资人搭建一个具有高诚信、低成本、高效率的常设展示交易场所,培育和完善我国专利技术转移、交易、实施的市场服务体系。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中心的考察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开展专利业务工作2年以上,制定了科学合理的五年战略规划和切实可行的年度发展目标,具有符合地方经济发展优势的特色业务;
(二)具备符合开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要求的场地、设施等硬件条件,并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其中室内展示场地面积在400平米以上;
(三)具有6名以上较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制定规范的员工聘任、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对中心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制定了开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工作的业务规章制度及配套措施;
(五)建设了专利展示交易网络平台,并配套建设展示交易项目、需求等相关数据库,能够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
(六)得到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给予政策、资金、场地、设施等扶持和配套支持。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请主体单位向所在地的省级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省级知识产权局经考察初审合格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批准为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效期为两年。
被认定为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单位,其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 中心的主要业务工作包括:
(一)组织专利技术及产品现场或网上展示、交易、推介活动,举办专利或知识产权咨询、研讨活动;
(二)开展日常专利经纪活动,促进专利技术与资本对接;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提供相关专利咨询,帮助企事业单位、专利发明人选择正确的发明创造方向和路径,促进发明创造活动与市场衔接;
(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举办专利经纪、专利市场管理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开展专利经纪工程师、专利发明人等培训交流活动;
(四)围绕专利技术交易开展相关的知识产权投融资、评估、评价、咨询等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专利实施合同备案、专利广告出证等服务;
(五)开展专利技术市场的统计和相关研究、咨询工作;
(六)通过现场展示和网络平台展示以及组织各种会展、论坛、项目对接洽谈等活动来有效促进专利技术的交易和商用化;
(七)针对不同类型的专利技术和市场需求,创新专利技术交易新机制和新模式;
(八)接受政府知识产权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其它专利或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在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指导下,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及经济发展特点,积极探索开展具有行业特色和区域特点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应当加强与社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相关专业人士和专利发明人等业务合作,完善服务体系和服务产品建设。
第十三条 中心在保证公益性和提供社会性服务的前提下,可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运作模式,开展与专利技术商用化相关的质押融资、专利孵化等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中心通过建立分中心,或者与其它中心进行合作在建立外地分支机构,发挥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辐射作用,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各中心可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的原则发起成立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业务工作联盟,根据地域经济特点以及专业特点联合其它中心共同建设专利技术展示和交易联合体,建立有效的合作工作机制,联合推动业务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鼓励中心积极开展国际专利技术交易合作,有条件的中心可建立海外分支机构,为跨国专利技术转移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支持有条件的展示交易中心,探索建立专利技术转移和产业化风险补充机制,吸引风险资金介入专利初期孵化工作,探索建立由风险资金、保险资金、专利评估机构、专利经营公司等多方参与的社会化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建立全国范围内业务协作机制,建设形成一个具有高知名度和高公信力的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大平台。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委托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对当地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严格中心的审批条件,原则上省级区域范围内中心不超过三个;加大考核力度,淘汰不合格的中心,逐步实现中心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局
第二十二条 坚持因地制宜、百花齐放的方针,鼓励中心多元化发展模式,支持各中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模式。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支持机制,确保各中心能够继续长期提供公益性服务,同时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确实用在“专利展示与交易”的公益性服务方面。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中心业务工作体系化、流程化、规范化制度,各中心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中心业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规范以及服务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中心申请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各中心应当将本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以及服务标准等文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心品牌宣传与影响力提升机制,通过建立“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全国统一网站、标识和刊物,加强“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整体品牌的培育和管理,大幅度提升中心在全国范围的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中心业务工作汇报机制,常规业务统计数据每季度上报一次,重大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例应随时上报。
各中心应当在每年1月份和12月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中心业务培训机制,强化对中心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所有从业人员都持证上岗,大幅度提升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特别是深层次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中心考核和退出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国家专利展示交易中心考核评价指标,对中心定期开展考核验收工作。
中心两年有效期期满后必须进行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达标的,继续保留“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称号;考核验收未达标的中心,予以整改或撤销,未达标的中心不得再使用“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称号和标识,不得再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