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全面开展商标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工作,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标字〔2009〕1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98号,以下简称《通知》)。
各地认真按照《指导意见》和《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我局研究确定了北京市顺义区等53个城市(区)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北京爱德发科技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度重视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大力支持城市(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对列入示范的城市(区)、企业,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城市(区)、企业的典型带动作用,促进城市(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