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11〕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督管理局,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制度,指导示范城市(区)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城市(区)辐射带动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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